2017-02-27 19:33 995 次 ym6066
已说第一堕戒的犯戒对象、犯戒行为,今再说犯戒原因。
宗喀巴于《悉地果得》书中云:“犯戒原因:金刚乘修行者之所以犯下毁谤上师根本堕戒的原因,金刚总持说:是因为上师乃是能够传授弟子成就两种悉地心流之来源的缘故。因此,谭崔密续才说毁谤上师,是违犯第一种根本堕戒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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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面所说乃宗喀巴对于学法弟子毁谤上师的原因。这一段话在文句的结构上透露出古怪,于世间人伦的法理上也讲不通。依宗喀巴所言,“金刚乘修行者”会犯戒的最主要原因,乃是因为这个上师“能够传授弟子成就两种悉地心流之来源的缘故”。估且不去探讨“两种悉地心流之来源”是个什么东东,光是这句话的前因后果,就已经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了。
依照常理来说,师长是传道、授业、解惑的人,对一般人来说,不管是启蒙或是深照,都有栽培的深恩才对,针对上师“善能启发”等传道这件事,弟子只会感恩而永远不可能毁谤。在这个地方,宗喀巴却反说,金刚上师是因为能够成就其所教授的弟子“两种悉地心流之来源”而受了弟子的毁谤;这样的说词着实令人困惑,同时也不合情理。然而在密宗这部根本堕戒所说、宗喀巴所解释的字句上,却清清楚楚地标明“金刚乘修行者”犯戒的原因,就是上师对弟子加以利益之事。难道说,此金刚上师所传授的“两种悉地心流之来源”,让“金刚乘修行者”心灵或是身体受了伤害不成?否则,不可能金刚上师有恩于“金刚乘修行者”,却反受谤!
看完了整个“犯戒原因”的条文之后,阅读者对其他的戒条必然会有往下看的好奇心。然却再也看不到“金刚乘修行者”的“犯戒原因”条文说明;只在“缺分之堕戒相”着墨,实在令人有点失望。不知道这是制戒者说不出“金刚乘修行者”的“犯戒原因”?还是宗喀巴的解释不清不楚,抑或是翻译者的语文能力根本不足所导致?还是有其他的“难言之隐”,将“犯戒原因”的解释内文,整个以“空白”来搪塞?这其中的种种,透露出“犯戒原因”的古怪与不单纯。
既然密宗十四根本堕戒对“犯戒原因”没有解释的内文,只好从这个总说来探讨。宗喀巴引“金刚总持”说:“是因为上师乃是能够传授弟子成就两种悉地心流之来源的缘故”。意思是说,这个上师是能够传授,也有能力传授弟子这两种法,然而就因为如此利益了弟子而招来得利弟子的毁谤。换一个方式或逻辑来说,如果这个上师不传授这两种法,就不会“招受毁谤”;这个受业的弟子,也就没有理由去毁谤上师。说到这里就已经很清楚了,这“两种悉地心流之来源”之内容,就是“毁谤”的关键就在。
坏就坏在这个“犯戒原因”没有将“两种悉地心流之来源”的详细内容说清楚,就将“金刚乘修行者”会“犯戒的原因”如此地定论,实难令人苟同。大胆一点的推测,这个上师所传授“两种悉地心流之来源”的法,必定是个大秘密的法,而其中的内容,并非一般人所能接受的,也不是学人的家庭所能接受的,更不是人间的法律所能容许的;否则也不会因为金刚上师“亲传”这个法以后,招致学法弟子的“轻慢毁谤”。
“谭崔十四根本堕戒”的制订乃依于“谭崔金刚乘”而有。假藏传佛教四大教派诸上师各个修学“谭崔金刚乘”,那么上师传授“两种悉地心流之来源”内容,必然是与“谭崔金刚乘”脱离不了关系。如果这个“金刚乘修行者”,事先根本不知道这个“谭崔金刚乘”的实际内容;那么当这个上师将底牌掀开之际,方才得知“谭崔金刚乘”竟然是男女行淫的双身法时,必定当场震惊不已;原因很清楚:既违背人间的伦常,也会成就法律上的破坏家庭罪、通奸罪,爆发以后更会导致家庭破碎而导致家中儿童、少年失怙,。
由于“金刚乘修行者”在初入门、“四皈依”1 之时,上师已经自我“高抬”,规定受业弟子必须绝对尊祟“根本上师”因为“上师等同佛”,《 莲华生大师传 》中,莲华生教导弟子:若同时遇到佛与上师,应先向上师顶礼;所以,在紧要关头之时,纵使心里排斥与上师“双身行淫”,也不敢公然反抗,最后导致“名节受损”。更何况“金刚乘修行者”若想要修学“谭崔金刚乘”,真实进入男女“短兵相接”之前,必须要先“尝鲜”--上师与女弟子行淫后的男、女精华液2,此乃“慧灌顶”所必要的灌顶手段。若“金刚乘修行者”基于礼教、家庭考虑、法律原因,或略懂佛法而知道这种即身成佛之法与佛法完全无关,以致根本无法接受这种“额外大餐”时,“轻慢毁谤”之话语,必然浮上台面。
所以“金刚乘修行者”会“轻慢毁谤”上师的“犯戒原因”,就是从金刚上师亲传“谭崔金刚乘”开始,而“两种悉地心流之来源”只是细节部分;若因为如此而犯了“轻慢毁谤上师”的根本堕戒,在法理上、逻辑上、因果律上、世间法律上,都是说不通的;因为她是“受害者”,不是“毁谤者”。“受害者”是在身心受创之余,将受创的经过,诉诸于法律或是社会公评,乃合情合理,并没有什么“毁谤”可言;说句公道话,此“受害者”还是个“关键证人”呢!假藏传佛教四大教派诸上师却硬是将“受害者”按上“毁谤”的罪名,要“受害者”背负“破戒下堕”因果,合理吗?
兹举佛教中之“因果律则”来说明。在佛教中凡是受了菩萨戒的菩萨,其犯戒的条件有三:根本、方便、成已。“根本”是说起心动念、有居心,也就是说有“故意”的成分在内;“方便”是说施设种种的方法与手段,来达到目的;“成已”是说所计划的事情成就了。例如:邪淫。必须先有淫人妻女的歪念头,然后再计划如何引诱,经过一番的计划以后,最后也成功淫了对方;有此“根本、方便、成已”的过程,就是违犯菩萨十重戒--违犯根本重罪。一般的社会人士不知道,一个大过错(例如杀人、邪淫、大妄语),一旦有“根本、方便、成已”的过程,不管是否受戒,其罪过仍然是断头罪;因为这是属于“自性之罪”,邪淫者在未来世,其果报必然呈现。受菩萨戒者,不但有此“自性之罪”,其果报还要再加上一条戒罪。
假藏传佛教诸上师,虽不了解佛教戒律,也没有受佛戒,但其身、口、意之造作诸行,依然逃不出此因果律则,性罪分明而显然,未来世报在地狱,回到人间学法时遮难重重而难免继续投入密宗外道法中。密宗四大教派诸上师所修学的法乃“谭崔金刚乘”,此法的修学内容为“男女行淫”的双身法。诸喇嘛上师一旦于此法有心得,起心动念必定经常在寻觅“传法对象”,当他锁定目标以后,此行淫的“根本”已经成立;经过一番试探与调教,在适当的时机与场所,了遂其愿,则“方便、成已”二罪也具足成立。所以诸喇嘛上师在传授“谭崔金刚乘”成功之时,其“根本、方便、成已”俱皆成就;也就是说,此等密宗上师虽未领受佛陀之戒律,然他们的“性侵”之“自性之罪”,一样难逃“因果律则”;而且必须再受一条大罪:以外道法冒称是无上佛法的破坏无上妙法特大罪业。
反观“金刚乘修行者”,若事先并不知“谭崔金刚乘”内情,受了引诱或是胁迫而行此床笫游戏;基本上来说,只是“成已罪”而已,没有“根本罪”与“方便罪”,其“自性之罪”是不能成立的,何况女弟子们大多是在被逼的情况下而行淫。而女弟子们“轻慢毁谤上师”的“犯戒原因”也是不成立的,因为根本没有“犯意”--无存心想毁谤;只是因为上师传了“她”无法接受的法,而“她”于事后知悉被骗的内情所以反悔,将“实际情况”说给他(她)人听听而已。这样子就说此人犯上“轻慢毁谤上师”之根本堕戒,于佛法上及因果律、法律上而言,都是说不通。
是故假藏传佛教诸上师所施设的“根本堕戒”,只是对上师的一种保护措施,用来恐吓、威胁不懂佛法、不懂法律的密宗学人;对于因为“犯戒”而“下堕”的因果律则,那也是“一方之言”,毫无因果的效力可言,乃因非佛戒故,所施设的密戒不符因果律故。同时那也是喇嘛上师自己说了算,最主要的用意,就是避免弟子将上师“行淫糗事”掀开,牵连到假藏传佛教四大教派的弘法事业,如此而已。
1皈依佛、皈依法、皈依僧三皈依之上,另订皈依根本上师。
2依据密宗慧灌的内容过程规定,请求慧灌的弟子要先供养上师一位至九位年轻的女人,上师与女人进入密坛中行淫后,搜集双方流出的白菩提心、红菩提心(精液与女性的淫液),由领受慧灌的弟子品尝其美味而引生淫欲,然后将其中一位女人交与男性弟子共同和合,上师在旁教导如何乐空双运,才能完成慧灌。女弟子则是反过来,品尝而引生淫欲之后,要与男上师进入密坛和合,上师当场教导如何使乐触遍及全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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