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根本堕戒”把上师捧得至高无上,故放在第一条要禁制轻慢毁谤的地位,第二条有关“善逝世尊言教”的,不过虚晃一招摆摆样子,而且“善逝世尊言教”的内容旨意,也是由着上师解释的,更何况假四大教派,早已把“世尊言教”解释得背离佛教乱七八糟,没什么值得再相信的。接下来,“十四根本堕戒”就要开始解决学习的“同学”之间最可能发生的问题了。请看原文:

原文:

第三条根本堕戒

第三根本堕戒,谓残酷示现嗔恨于金刚道友。

所谓“金刚道友”是不是同见同行的“同修”们呢?佛教内出家僧团讲求“六和敬”,为什么假四大教派喇嘛们却必须防范彼此“残酷示现嗔恨”呢?我们从前面两条戒相与“戒释”的评析中,已经了解“十四根本堕戒”全是为修无上瑜伽的而施设的,并为其订下外、内、密、密密四层的涵意,里面文字迂绕隐晦的部分,也都是在表述有关的规定要点,因此,此处不妨直接挑明其“密密”的定义,本条“第三条堕戒”也是为而作的特别规定。正如陈健民上师的阐释:“此谓在摄持明妃时所起纷争,此所以异于菩萨戒中之纷争。(注一)”原来本条堕戒竟是内的“争风吃醋专门防制条款”,想要免除喇嘛们与明妃们之间争风吃醋吵架,以免泄露了的内容及实修的事实。

注一:陈健民著,徐芹庭编《曲肱斋全集》〈十四根本堕〉普贤王如来佛教会1991.7.10出版精装本

原文:

分两点说:一于何对象起嗔?谓诸同修金刚乘眷属。以同出生于金刚乘故,不应起嗔。那波?丹错多吉曾说:

金刚道友眷属,皆从上师、曼陀罗仪轨、智慧上师,或是智慧佛母之处受誓;不应远离善友,分裂成不同团体。同受大乘法者,即应是同修法道眷属。若致团体分裂,亲近和合异议团体,犯此根本堕戒。

讲到“对象”的问题,因为“金刚乘”就是“乘”;所以“金刚眷属”就是“眷属”,指其性爱游戏的伙伴、同道、性奴隶等。为什么说为“眷属”呢?此处金刚上师那波?丹错多吉说:“皆从上师、曼陀罗仪轨、智慧上师,或是智慧佛母之处受誓。”因为大家系出同源,“上师同拜、密续同学、堕戒同受、仪轨同行、性爱同享”,最后还有“明妃同用”,所以的确是一个大家庭,大家可以你“智慧”来、我“方便”去,虽然说只是“同”而不见得“和”,但毕竟也强调“不应远离善友”,称之为“眷属”何曰不宜?

若是有朝一日“善友”争风吃醋,“金刚眷属”翻脸,若致假四大教派“团体分裂”,被判为“犯此根本堕戒”,那也是内部的事,与你们佛教无关,别来管我们犯不犯戒的事;虽然佛教把“破和合僧”视为最严重的“五逆罪”之一,但是一般来说僧团的和合是清净的,与大不相同。所以若是把这种的“同修法道”栽赃到“同受大乘法者”头上就不对。因为假四大教派中喇嘛,并非“同受大乘法者”,他们甚至一向认为自己的“金刚乘”高于“大乘”,根本不屑于受学大乘法。宗喀巴此处只为了讨论喇嘛犯戒,故意含糊其辞拖人下水好来模糊焦点。

原文:

在《科萨拉王国光明论》里,空行母苏拉比亦说:

不应不利于金刚道友。“不利”,意指对同一上师所教导之进入曼陀罗法道者起嗔。

桑提巴在其所著《宝灯论》中,亦言:

同修者,意指于同一上师处,领受曼陀罗仪轨法教者。不应对其起嫉等心,彰显其过。

苏拉比和桑提巴这一对宗喀巴找来唱“双簧”的男女“论师”,都同指这一条“堕戒”,是禁制行者“不应”对于“同一上师所教导”的同学生起烦恼,只不过所描述的轻重有所不同。苏拉比讲的是不应起“嗔”,这是唯识学“心所法”中的“根本烦恼”;何谓烦恼?烦者心烦、烦扰,恼者恼乱、恼热。《大智度论》〈七〉曰:“烦恼者能令心烦,能做恼故,名为烦恼。”可见陈健民上师所点出的“摄持明妃时所起纷争”一事,的确让争风吃醋的喇嘛们“很不爽”。

而桑提巴所描述的就更细,因为他所指称的“起嫉等心”,指的是嗔心起后,经过忿、恨、恼而生起“嫉”的这一些“(小)随烦恼心所法”。“随烦恼心所法”是随着“根本烦恼”而生起的烦恼惑,这些小随烦恼“发生作用面最小,而行相粗猛,于不善心中,个别生起。”如《识论》曰:“云何为嫉,殉自名利、不耐他荣,妒忌为性,能障不嫉,忧戚为业。”说明不但心烦意乱,已经是所生烦恼相的细部特写了。

原文:

诸上所引文中,特别指出于同一上师处受学;这个强调是必要的,因为受学于不同的上师,就会有不同的出生处所;若不同处,眷属的意义也就失去了。进一步说,三乘法道各有不同受学的眷属。引文所说,是指同样修炼于金刚道仪轨的诸同修者。如果是来自其他较低法道,而转修者,亦具有同样充分的资格,修入成为金刚法道眷属。空行母拉思米嘎拉在其著作《金刚根本堕戒论》里强调说:于相同之曼陀罗法中,受相同仪轨与誓愿者,即名眷属,所修同故。此说有违法处,因为虽有同时同受同一曼陀罗法诸人,却不必然人人都会违犯根本堕戒的缘故。

宗喀巴于本段“戒释”前几句所说,似乎表示若是在不同上师处受学,则不算“眷属”,本条堕戒似乎自然消失其节制力,这样也好,否则假四大教派之间相互的嫉妒、嗔恨将多得处理不完,干脆来个“既然不属同门,就眼不见为净”。而宗喀巴另谓:“如果是来自其他较低法道,而转修者,亦具有同样充分的资格,修入成为金刚法道眷属。”我们予以保留暂不评论,因为在后面的“第七根本堕戒”还特别强调:“谓对未成熟有情开示宣说诸佛密要。”亦是“十四根本堕戒”之一,而此处宗喀巴却轻易对“其他较低法道(当然是所谓“未成熟有情”),转修者”放水让他过关,是否性欲炽盛之时,什么也顾不得了,就先双修加持了再说?这其间的矛盾,尚待假四大教派人士说清楚。

本段后半引出的“空行母拉思米嘎拉”,其实就是前文“第一条堕戒”中出场亮相过的,斯里兰卡王子逊妃“拉喀斯米卡拉”相同译名的不同择用字。大家还记得她教国王的仆从修“”在先,又让仆人给她的国王公公作“”于后,因此,先后被她“教导受学”的仆人、国王二人,应该就是最亲密的“金刚道友”了,至于这位“扒灰”的斯里兰卡国王,有没有对其仆人“先进师兄”“残酷示现瞋恨”就不可知了,因为“空行母拉思米嘎拉”和这位仆人“勇父”,到底是怎样往生“卡雀空行净土”的,“印度84丐帮长老”的故事里并没有明说。这或许就是宗喀巴特意要撇清:“因为虽有同时同受同一曼陀罗法诸人,却不必然人人都会违犯根本堕戒”的缘故。

原文:

《无垢光论》里言:“触怒若老若少,是修证金刚乘法眷属者,犯根本堕戒。”会这样说,是因为他们所发的誓愿,必定是曼陀罗誓的缘故。

《净一切修道诸障密续》里说:“修行者不应毁谤金刚乘眷属、姊妹,与金刚佛母空行女。” 此中所说“姊妹”,虽然列名于金刚眷属之外,然而是应该包括在眷属中的意思。此意,在《本源思想概要释》里,难陀藏解释为:所谓眷属者,于同上师处,受持曼陀罗法者。

宗喀巴引《无垢光论》的说词,无非是要危言耸听,恐吓学人不要吃相难看,彼此撕破脸面的意思。假四大教派的的邪戒毒誓,本来就邪僻荒诞不必相信,但是从根本上不必去相信瑜伽是“宗教修行”,也不用盲目受教于“金刚上师”,与那些沉迷色欲的喇嘛成为“金刚眷属”,才是远离“嗔”等烦恼,以及“嫉”等随烦恼的釜底抽薪之计。

《净一切修道诸障密续》中特要强调“姊妹”也包括在“金刚眷属”内,因为所有的“姊妹”都是喇嘛们亟需的“法眷属”,但是若不予强调,他们可都是人家的“人伦眷属”,当角色冲突时可能会让她们自外于“曼陀罗法”的“金刚法道”,因此特地声明将“姊妹”与“金刚佛母空行女”绑在一处。事实上在实修中“法眷属”正是优先于“人伦眷属”,甚至肆意要将后者打破的,譬如宗喀巴就曾在所著《密道次第广论》中引用《大印空点》第二云:“贤首纤长目,容貌妙庄严,十二或十六,难得可二十。廿上为余印,令悉地远离。‘姊妹’或‘自女’,或‘妻’奉师长。(注二)”鼓励学人在受上师“法教”时,将未成年的姊妹、女儿甚至自己的老婆,都奉给“师长”先受用而“加持”之。这也就是为何宗喀巴最后要引用难陀藏在《本源思想概要释》里的解释:“所谓眷属者,于同上师处,受持曼陀罗法者。”的寓意:所有的“家眷”,只要同“受持曼陀罗法”,都成为“法眷”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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