弟子的家眷是上师的法眷?

2016-05-03 07:46 1,172 次

弟子的家眷是上师的法眷?

——宗喀巴著《十四根本堕戒释》的评析‧之二十七

争风吃醋或许在“金刚兄弟”“金刚姊妹”之间经常上演,所谓“亲兄弟”都会“明算帐”,外人固然无可置喙;然而若是其中有涉伤风败俗者,如前文提到的,上师受用弟子的妻女、姊妹,就应该广受公评而禁止之,因为这样的“修行”已经是败坏人伦的“羞行”了,也是违背法律规范的;可是这竟然是行者行之于文字的常态,令人深觉慨叹可悲。这个话题还没有结束,本文将继续讨论下去:

原文:

二、此戒之犯行,是指“残酷的言语行为”,或是“因于嗔忿”显人过失,或是与人争吵。《根本堕戒甘露月论》与空行母拉思米嘎拉在《金刚根本堕戒论》中皆说:所谓眷属,譬如此处有人说你是同法眷属,随后你亦认同前人是你之同法眷属。这即是此根本堕戒法相中,所必须成立的眷属意义。

夹带认定“同法眷属”

此一小段前半,宗喀巴是在强调,本条堕戒之“犯行”是要表现出“言语行为”、“显人过失”或“与人争吵”;这些都是“身、语”上的业行,的确可以用来和下一段“文殊称”《根本堕戒论》中单独强调:发起“嗔心”即是犯罪,来互相作对辩,这个可以并入下一段评析。可是本段后半的文字,也就是《根本堕戒甘露月论》,与空行母拉思米嘎拉《金刚根本堕戒论》定义所谓“眷属”的部分,却像是硬生生插入,与其上下文完全不衔接。尤其是“同法眷属”之间,为何同入师门还不算,还要彼此再互相“认同”重新确定?此事蹊跷反而引起我们的注意,这才发现宗喀巴是刻意夹带,企图在含混之间,就把私自认为“法眷属”的意涵作成定论。

原来如前篇所评论过的,假四大教派在其“弘法”摄众的过程中,必定有许多其学人的姊妹、女儿、妻子乃至其他如父母、兄弟、亲友等等“人伦眷属”共同加入,并在同一位上师座下“受学”;但是“法教”违背世俗人伦道德,则彼此同修共习之间难免窒碍难行,更有可能会因为对“人伦眷属”之“执著”,“因于嗔忿”而显人过失,或是与人争吵;甚至发出“残酷的言语行为”,以致违犯第三条堕戒的戒相而“残酷示现嗔恨于金刚道友”。为了避免这种情形,大家抢食争闹反而统统没得吃,干脆一举打破“人伦眷属”的牵绊,不管是不是至亲好友或自己的姊妹妻女,只要受学于同一位上师,就照宗喀巴说的:“此处有人说你是同法眷属,随后你亦认同前人是你之同法眷属。这即是此根本堕戒法相中,所必须成立的眷属意义。”所有的问题都迎刃而解,大家在心照不宣当中互相认定,舍弃各人原本的伦理关系,彼此都成了“同法眷属”,不许再有争风吃醋的“残酷的言语行为”,从此天下太平百无禁忌,父女、母子、他妻,全都可以一起同修,岂不都能共享无上瑜伽之至乐乎?

当然受益最多的还是上师,依据宗喀巴在《道次第广论》中引用《大印空点》〈第二〉所说的“事奉师长”的方法,则弟子的所有女性“家眷”,登时变成上师榻上的“法眷”,还不许“金刚弟子”生气吃醋,岂非坐享土皇帝的无边艳福?这并不是只在文字上空穴来风,大陆知名的假四大教派上师,索达吉堪布就曾撰文说:“现在有些女居士,信心和感情分不清楚,上师和丈夫分不清楚。”(注一)并以此为烦恼。十足证明有不少家庭主妇,因为修学了假瑜伽,从其丈夫的家眷,变成了上师的法眷兼世间眷属,在“信心”上加入男女感情,作丈夫的或许碍于此第三堕戒,敢怒而不敢言,可是上师们心知肚明,唯恐有朝一日事态严重化,一旦爆发出来造成难以收拾的后果,所以干脆把问题甩开,把麻烦归咎给“有些女士”,来转移焦点推卸责任,甚至还出语警告:“如果是个正常人,即使与上师有‘某种特殊因缘’也不会说。”这样临事“多情”事后“寡义”,却不管下一条堕戒:“第四根本堕戒,谓于诸有情弃舍慈悲。”等在那里,上师们又该如何自圆其说?

注一:http://www.xuefo.net/nr/article6/63939.html

http://www.ucchusma.net/samanta/safe/safe2/safe_2_34.htm

原文:

文殊称在所著之《根本堕戒论》里说:所犯堕戒,最初由起嗔心遭致过失,非由身、语。文殊称并没有将“残酷示现言语”,当成是犯身语等过失。虽有许多金刚密续亦说此意,然而这种说法是错误的,因为在《红怒尊密续》与《黑怒尊密续》里,两者都说:“亦不应于金刚道友处发起嗔心,示现诸多酷行。”拉沙卡在所著之《红怒尊曼陀罗仪轨》与《黑怒尊曼陀罗仪轨》里,两书皆作如上释义。除此之外,《金刚真实光明密续》亦释义说:“出于嗔心怒斥金刚道友”;《果得精髓概要》与《密集金刚密续光明论》中,亦说此义。因此,如是于《金刚伞盖密续》里所说意,于其它密续所说诸文句中,亦应同作此释。

宗喀巴的专断认定

由于在“同法眷属”的认定和其意义上被从中打岔,到本段开始的讨论才能跳空连接上一段开头的话题。这里宗喀巴倒是公平地引述了“文殊称”在《根本堕戒论》里的看法,认为本条堕戒之招致过失,主要是因为“嗔心”,也就是“意业”为重,而非“身、语二业”。同时,也再次亮出常常用来唬人的那几枝老梗:《红怒尊密续》、《黑怒尊曼陀罗仪轨》、《金刚真实光明密续》、《果得精髓概要》、《金刚伞盖密续》与《密集金刚密续光明论》,以及几张新的扑克牌《红怒尊曼陀罗仪轨》、《黑怒尊曼陀罗仪轨》,以上这些宗喀巴手中的王牌,是最后出手,用以敲定“示现诸多酷行”、“怒斥金刚道友”等身、语、意业同时犯了,才算违犯此第三条根本堕戒。

这样的“戒释”在假四大教派内部,有没有后续的争论,我们不得而知。只是我们在此用旁观者的角度来看,也觉得宗喀巴作“戒释”的手法太过粗糙,譬如,本段倒数第二句,所云“如果我们在《金刚伞盖密续》里发现‘于金刚道友发起嗔心’字句,应作相同的解释。”明明人家只说到“发起嗔心”,宗喀巴却硬说人家“亦说此(有怒斥、酷行)义”,看来不论作成什么结论,只能用来唬自己人,但要问的是:这样作“戒释”,逻辑何在?道理何在?岂不是已被强词凌夺了吗?

原文:

总之,如果有一金刚道友,(1.)已于自己同一发菩提心上师处(2.)领受法教,而(3.)你亦了知此事,(4.)却对其发起嗔心怒斥,并且(5.)对方听受而了知你的嗔意;具足此五缘故,成就第三根本堕戒过失。

“五缘”买断“金刚兄弟”

最后宗喀巴整理第三根本堕戒成就的“五缘”,他的冗长叙述,可以条列而更形简明扼要:

(1)跟了同一位上师

(2)共同学习了双身密法

(3)受了“十四根本堕戒”

(4)发了嗔心骂了人

(5)对方听懂了他在“不爽”

这个人就“成就第三根本堕戒过失”,准备下堕“金刚地狱”去啰!用这样的单行法去规范其自家内部愿意领受“十四根本堕戒”的人,似乎是“周瑜打黄盖”愿打愿挨;可是设想一下,若是嗔心骂人的两造本是“亲友弟兄”,但是后来却变成了“金刚弟兄”,结果发生“戴绿帽”的事实,挨了闷棍的这一位,却连回骂都不能骂,只能“好东西和好朋友分享”,那么这个“堕戒”的公义性到底何在?更如果(这会更经常发生)扔下绿帽给人戴的人并不是“金刚兄弟”,而是“金刚上师”,是不是挨了闷棍更得“闭嘴”?因此,请想想看,这一条堕戒到底是摄护了“学法的弟子”,还是“传法的上师”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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